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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致残 法律援助获赔83万余元
www.gs2011.com 】 【 2017-11-20 11:41 】 【来源: 巴中长安网】

  案情简介

    孙某荣和邹某、孙某、刘某鑫系平昌县板庙小学六年级学生,寄宿该校并同住一宿舍。2016年6月17日晚9点多钟,学校熄灯就寝后,孙某荣、邹某、孙某没有按时入睡,而是在一起聊天。聊天期间,孙某荣解下自已的皮带将刘某鑫的双手绑在床头,同时,孙某荣叫孙某、邹某用孙某的皮带将刘某鑫的双脚绑住,刘某鑫警告三人后,三人将刘某鑫解开,在嬉闹期间,刘某鑫发现自已的裤子上有尿,就问他们三个:“是哪个给我撒的尿”,孙某说是孙某荣,刘某鑫就问孙某荣:“是不是你撒的尿?”,孙某荣没有回答。这时邹某外出上厕所,上完厕所回来看见孙某荣吊在床头上,于是就叫孙某、刘某鑫一起来解,但未解开,孙某就到对面初一寝室叫其他同学前来解下孙某荣,并报告学校老师,生活老师随即赶到现场将孙某荣送到板庙镇卫生院治疗,板庙卫生院检查后,于当晚将孙某荣转到平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平昌县人民医院诊断:孙某荣之伤为1、窒息;2、急性肺水肿;3、缺血缺氧性脑病。2016年6月19日转入达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达州市中心医院诊断:孙某荣之伤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继发性癫痫。因病情严重,于2016年6月25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继续治疗,2016年7月6日又转入达州市中心医院治疗,2017年2月23日转到成都西南脑科医院治疗,先后共开支医疗费250731.79元。2017年3月28日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荣之伤构成一个二级伤和一个三级伤,完全护理依赖,后期2年内的医疗费为9600元。

  承办经过

    孙某荣受伤后,关于赔偿问题,家长与学校及事故发生的其他未成年人监护人多次协商。但就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2017年1月10日,孙某荣父母来到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孙某荣系农村户口,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孙某荣一人寄宿在学校,是典型的留守儿童。鉴于案件的复杂等特殊情况,中心为孙某荣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立即受理此案,指派具有30多年律师从业经验的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何文林承办此案。

  何律师接受该案后对孙某荣受伤的经过进行认真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事件,本案办理的关键是:一是导致孙某荣受伤致残的原因;二是哪些责任主体该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赔偿数额的计算。围绕以上要点,何律师首先了解了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走访调查了案件知情人,全面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从中了解到平昌县板庙小学已在某保险公司平昌县支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学生家长也投了监护人责任险。

  何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收集了本案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帮助孙某荣申请了司法鉴定。同时,也不放弃任何可能解决问题的机会,何律师先后数次单独或者与孙某荣家长一同去学校找学校领导商谈,希望学校能够组织几方责任主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因为该案案情复杂,责任主体众多,在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何律师积极组织证据材料,在最短时间内将学校和邹某、孙某、刘某鑫、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学校方及几方被告都聘请了律师代理,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校方认为孙某荣受伤系自己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了及时救护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孙某荣一部分慰问金。其余被告认为:原告孙某荣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邹某、孙某、刘某鑫有加害原告的事实和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孙某荣系自身原因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平昌县板庙小学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属实,但原告孙某荣受伤系自身原因,平昌县板庙小学没有过错,不应担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何律师根据学校及几方被告的辩解为孙某荣据理力争,发表了强有力的代理意见:首先校方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校方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人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依照上述规定,校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孙某荣、被告孙某、邹某、刘某鑫在学校熄灯就寝后,一直聊天并相互嬉闹,直到深夜12时左右,因解不开孙某荣颈部的皮带而向其他寝室的学生求助,在长达近三个小时的时间里,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一异常现象,校方未充分履行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校方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二,被告孙某、邹某、刘某鑫的监护人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受伤时间发生在深夜,但是三被告均证实了一项事实:即当晚熄灯就寝后,原告及三被告四人一直在相互嬉闹,原告受伤与四人相互嬉闹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受伤这一危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次要责任。第三,原告所列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庭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此外,孙某荣仅仅是六年级的一名小学生,成为二级伤残的一个重度残疾人,这个残酷的事实将伴随他的一生。孙某荣正值年少之际,对未来怀着美好的憧憬,现却步入了高残人的行列,这对他及其家人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孙某荣系独生子,是父母的命根子,因为这次伤害,全家亲人感到非常痛苦和不安。因此,何律师建议法庭应充分考虑此次事故对未成年人孙某荣及其家人在生理和心灵上造成的创伤以及对他们今后生活的影响,支持孙某荣的诉讼请求;也希望校方及其他未成年监护人能够正确处理此次事故,消除不良影响。

  何律师的代理意见通过对事实的论证和对法律的适用,情理交融,将案件的要点紧紧抓住,平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律师的观点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后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但是由于赔偿金额较大,被告几方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法院判决:校方承担本次事故的百分之80的责任,其余三被告和原告各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五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几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孙某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32429.9元。这起未成年在校受伤赔偿案件通过法律援助最终获得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而中小学学生绝大多数为未成年人,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起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责任事故是由于学校存在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与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律师紧紧围绕导致学生致残这条主线,论证了学校未尽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及学校保安和老师的失职行为是导致孙某荣致残的主要原因。通过透彻的案情分析,明晰的法律观点,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徐文平)

编辑: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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